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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团体年金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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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太平洋团体年金保险——集体投保,让企业运作哼流畅;员工工作积极性更为高涨!

  险种名称:太平洋团体年金保险

  所属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条款内容:

  太平洋团体年金保险条款

  团体年金保险条款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9月核准)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二、被保险人:凡出生90天以上,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三、本保险按年金领取年龄的不同,设有A、B、C、D、E、F六个款式,A、B、C、D、E款的被保险人最高投保年龄分别为40、45、50、55、60周岁,年金领取起始日分别为被保险人40、45、50、55、60周岁时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F款为即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年金给付: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按年、按月或一次性领取年金。

  (一)按年或按月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保险人按年或按月依据定额平准型或十年固定定额平准型方式给付年金。

  即领的首期年领年金于合同生效三个月后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给付;首期月领年金于合同生效后次月与第二期年金一并给付。

  定额平准型年金:保险人自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保险责任及其他保险责任全部终止。

  十年固定定额平准型年金:保险人自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并保证给付十年,即若被保险人领取年金未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固定年金至十年期满,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保险责任及其他保险责任全部终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年金满十年后仍生存,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保险责任及其他保险责任全部终止。

  (二)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年金领取起始日,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年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保险责任及其他保险责任全部终止。

  F款不设一次性给付方式。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生效未满两年的,身故保险金等于该被保险人对应已缴保险费扣除手续费的数额;

  合同生效已满两年的,身故保险金等于属于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五条 年金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的保险费缴费标准根据投保人所选定的缴费方式以及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性别、领取方式、领取年龄而定(详见缴费表)。

  二、本保险A、B、C、D、E款设有趸缴、5年限缴、10年限缴、15年限缴、20年限缴和年缴六种缴费方式,采用年缴保费方式的,最后一次缴费日为年金领取起始日前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F款设有趸缴、3年限缴和5年限缴三种缴费方式。

  第六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固定年金和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但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前身故,或者选择含十年固定年金领取,领取年金未满十年身故的,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身故保险金或十年固定年金的剩余部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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