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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合作机制的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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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银行保险主要集中在投资理财类保险产品,适合银行柜面,条款简易、低保障、期限短、侧重储蓄和投资,与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替代属性突出,互补属性少,没有能够体现保险产品的特点及优势。部分保险公司急于拓展市场,重保费规模、轻视业务内含价值,大力发展保费规模提速快的投资型产品和短期是缴产品,宣导保险产品的金融特性、并与其他金融产品进行攀比,缩短保险产品期限,用短期投资回报来吸引客户购买。这样就会导致短期业务多,趸缴业务多,保险保障功能不强。

  1.银行保险合作机制的不成熟

  我国金融行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与发达国家银行保险的经营发展环境尚有较大差距,表现为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合作协议,银行根据协议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根据销售量获取相应的手续费,保险公司利用银行网点获取保费,手续费、保费成为合作的主要目的。这属于浅层次的合作,实质性的“战略联盟”不多。从国外的经验看,银保合作应该是长期的、利润共享的关系。之前,政策允许银行与保险合作采取1+N的模式,一家银行网点可以和多家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这使得银行渠道成为稀缺资源,银行在众多保险公司之间游刃有余,提高要价,代理手续费越来越高,加之保险公司竞争加剧,保险公司为了占领市场,不得不接受。这种手续费合作模式无法上升到紧密、核心的层次,在产品开发、资源共享、战略合作等方面几乎还处于空白。

  另一方面销售模式缺乏创新,一直围绕网点销售进行操作,主要的销售模式是银行人员销售或保险公司客户经理在网点销售,但随着新规的下发,对银保业务进行规范,要求撤退保险公司驻银行销售人员,同时规定每家银行网点对口合作保险公司不得超过3家。或多或少受此新规影响,众多保险公司的保费增速出现下降或者延缓,由此可见银保新政带来的经营理验的转变对保险公司业务增长和结构转型的影响。对此,我们发现,中国银行(行情,问诊)保险的监管基调、银保业务的发展趋势已然发生了内部经营理念上的重大改变:第一,在国内金融综合经营成既成现实的背景下,监管层面将逐步放松分业经营管制,银行和保险的融合将进一步加强,类似银保新政的监管规定目的在于强化业务规范性,而不在于抑制银行和保险的深入合作。第二,未来银保渠道将成为保险分销的最大渠道。第三,与国外银保业务利润率高于个险业务利润率相反,中国银保业务利润薄,随着银保产品结构优化以及银保深入开展合作,未来银保业务利润率有望得以提升。

  2.产品同质化严重

  目前市场上,银行保险主要集中在投资理财类保险产品,适合银行柜面,条款简易、低保障、期限短、侧重储蓄和投资,与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替代属性突出,互补属性少,没有能够体现保险产品的特点及优势。部分保险公司急于拓展市场,重保费规模、轻视业务内含价值,大力发展保费规模提速快的投资型产品和短期是缴产品,宣导保险产品的金融特性、并与其他金融产品进行攀比,缩短保险产品期限,用短期投资回报来吸引客户购买。这样就会导致短期业务多,趸缴业务多,保险保障功能不强。

  另外,银保产品的知识产权问题是一个相当严重的问题。在现阶段,很多新银保产品的推出仅仅是将竞争者原有的产品进行简单修改或者重新包装再推向市场的。从知识产权角度讲,任何产品的设计都应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而银保产品同样如此。但是在现实中,银保产品产权几乎很难得到应有的保护,许多的保险公司通过降低产品开发的投入,而简单抄袭和模仿市场上销售比较好的其它公司花费巨大投入和创新的银保产品,再辅之以较低的价格和对手去竞争从而必然导致对手的非理性价格竞争。就这样,竞争对手也不愿意花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去创新银保产品。最终,银保产品失去创新的动力,从而,这必然会使得我国的银保产品陷入到“同质——模仿(抄袭)——更同质”的恶性循环之中。

  3.代理手续费恶性竞争

  一些银行为了赚取更多的中介收入,虽然也会考虑保险公司的信誉、规模、服务能力等情况,但是代理手续费的高低成为选择合作公司的标准,代理手续费水涨船高;2012年,某人寿保险公司由于没有满足某行提高协议代理手续费的要求,开门红期间所有网点被禁止该人寿保险公司准入,付出了较大的代价。过高的手续费削弱了银行保险的成本优势,规模业务虽然猛增,但是利润却在下降,银行保险业务有逐步沦为保险公司鸡助的趋势,最后个别公司因可能为手续费太高而退出银行保险市场,引起市场大起大落。

  由于银行的网点、资源数量有限,每家保险公司都希望得到尽可能多的网点,个别保险公司挺而走险、不惜成本,除了正常的手续费之外,采用违规的操作方式索取额外手续费,占据银行网点,导致保费收入虽然快速增加,但是销售成本居高不下,经营评级下降、费用超支,形成所谓“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淘汰机制。更为严重的是这种行为触及了商业贿赂的范畴,给行业发展埋下极大的隐患。例如,2004年-2008年期间某人寿保险公司辽宁鞍山中支合计套取现金支付银行、网点帐外回扣107万元,银行及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均因行贿、受贿罪被追究法律责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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