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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提前赔付没那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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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时间,引发了众多媒体与社会人士对此事的关注,重疾险理赔难问题再次成为焦点,在一年一度的“3.15”前后,这一话题显得尤其敏感。

  尽管从传统上看,由于保单条款是保险公司制订的,确实有些专业术语不容易为一般人所理解,但近年来,在监管部门透明、通俗保单的要求下,情况已大有改观。

  虽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说某人得了重病,或病得很重,但在重大疾病保险中,“重大疾病”的定义与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这就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及《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2007年8月1日后,中国大陆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都按这一规范执行。

  当初,中国保监会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授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和中国医师协会跨行业合作制订重疾定义,以解决之前各保险公司重疾定义存在差异、给消费者比较和选购产品带来不便、也容易产生理赔纠纷的问题。经过几年的实践验证,这套定义与《规范》基本适合我国保险市场、有中国特色,而且在国际上也处于先进水平,是目前针对重疾险的行业规范与操作指南,得到保险监管部门与医学界、司法界的普遍认可。

  央视报道中说:“主动脉瘤这种疾病正是保险合同中所列明的可以理赔的疾病。”事实果真如此吗?笔者查阅了王先生所投保的《合众附加幸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这个保险2007年8月1日起开始销售,其中的重大疾病定义是符合《规范》要求的。在条款所列的重大疾病中,没有“主动脉瘤”,只有“主动脉手术”,由此可见,王先生所患的腹主动脉瘤并不是“保险合同中所列明的可以理赔的疾病”。

  按《规范》关于疾病的定义,“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即在重大疾病保险中所保障的“疾病”是由我们日常生活所称的疾病、疾病状态及手术等三类组成。对不同类别的“疾病”,保险公司的赔付条件也不同。

  从央视报道看,王先生患的是腹主动脉瘤,而从保险公司不能直接在确诊后即赔付的情况看,他患的应该不是恶性肿瘤,即不属于《规范》所规定的第一类,即“疾病”范围。

  王先生与保险公司争议的焦点在于能否提前赔付。其实,在《规范》所列的三种类型重大疾病中,大部分疾病都是能提前赔付的。尽管从保险原理上讲,重大疾病险的“提前赔付”不是在确诊患病后、具体治疗前赔付的意思。作为附加险的重大疾病提前赔付是相对于主险的身故保险金而言的,即将主险的身故保险金提前到附加险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来赔,所以也才有了本案中专家提及的关于保险金额的争议。

  具体地说,对第一类“疾病”,完全是一经确诊即可赔付,不须等治疗后报销。对第二类,即“疾病状态”,只要患《规范》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状态或条件,就能赔付,也不需要等治疗完成。

  但是,对第三类,即“手术”,则比较特殊。手术本是一种治疗疾病的办法,本身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疾病。但由于大型手术对人体创伤很大,经济费用也高,所以,为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与风险保障功能,《规范》才把它列为“疾病”。在本案中,王先生所患的腹主动脉瘤不是《规范》所列的疾病,但“主动脉手术”在《规范》中,即如果王先生通过开胸或开腹手术来治疗腹主动脉瘤,保险公司须赔付保险金。

  显然,手术和前两类的“疾病”不同,必须“实际实施”,无法提前。

  本案的争议中,对王先生而言,有了钱才能手术;而保险公司则说必须实施了手术,才能赔保险金。看起来,是保险公司不近情理,但通过刚才我们对《规范》所列前两类疾病与第三类“手术”特点的对比,就会发现要将“手术”提前赔付确实是有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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