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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金彩明天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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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年满六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金彩明天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七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六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8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年满六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生效满两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生效未满两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第八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三年和五年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九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期保险费后的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
 
  第十条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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