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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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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凡出生满三十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李先生,30岁,投保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交费5,000元(每3年交费一次)。李先生可以获得的保障有: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94,250元,合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94,250元,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本公司给付满期保险金94,250元,合同终止。

  身故保障

  一旦遭受不幸,将获得一笔高额资金,以维持家人的正常生活水平。

  高残保障

  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可获得高残保障。

  满期祝寿

  合同期满依然生存,则可一次性获得一笔可观的满期保险金,用来安排退休生活。

  分享红利

  红利分配,累积生息,坐享投资成果。

  保单借款

  如需流动资金,可凭保单按条款规定获取借款。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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