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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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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如果想购买健康类的保险,建议跟代理人沟通了解,选择真正合适自己的保险产品组合。
  理财有利:多重收益,分红添彩,抵御风险,保值增值。
 
  保障有力:疾病身故,意外身故,高额赔付,有力保障。
 
  满期有礼:满期给付,保全资产,稳健理财,投资有礼。
 
  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疾病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意外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乘坐火车、轮船或航班班机期间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3;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3。
 
  2、被保险人在乘坐火车、轮船和航班班机期间外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2;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2。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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