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告知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的,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现金价值与扣除手续费后保险费两者中之较大者。
第十五条减额交清
在本合同生效二年后且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逾宽限期未交纳保险费的,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根据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现金价值数额,在扣除各项欠款本息后将本合同转为本公司认可的保险,交清后的保险金额按现金价值相应比例确定。
第十六条保单质押贷款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保险期间满二年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质押贷款。经本公司同意,贷款金额以贷款时“现金价值净额”的70%为限,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且贷款到期时不得超过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本息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全数时,本合同终止。
贷款利率按“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贷款利率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银行行业指导性五年期贷款利率”与“预定利率(2%)加贷款日前最近一次公布的分红率之和”两者中之较大者执行。逾期还款者,逾期期间的利率按上述办法再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
上述所称“现金价值净额”是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以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余额。
投保人申请保单质押贷款须填写申请书,并凭保险单、最近一期交费凭证、投保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办理。
第十七条减保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保险期间满二年时,投保人可以申请进行减保,将有效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部分和累计红利保险金额部分同比例减少,并退还本合同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但减保后的有效保险金额不得低于10000元。减保后的保险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1—减保比例)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有效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