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帖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三十天以上、十六周岁以下,发育正常、身体健康的未成年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的父母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它人(年龄在十八周岁至七十周岁之间且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1、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将按各保单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20%给付“高等教育金”;
2、被保险人生存至22、23、24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将按各保单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25%给付“深造金”;
3、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将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50%给付“婚嫁金”;
4、被保险人生存至30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将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给付“发展金”;
5、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将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给付“养老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18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按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的6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四条 保单红利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确定有红利分配并经保险监管机关认可,本公司将进行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
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在“年度红利公布等待期间”的,本公司将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的前一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增加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对应日在“年度红利公布等待期间”的,本公司将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的前一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将公布的分红率,在该分红率公布日增加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但在此期间,如发生生存保险金领取、身故等保险事故或者进行本合同项下的有关变更,涉及分红率时,本公司将适用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
保单生效对应日与分红率公布日为同一天的,适用该公布日公布的分红率。
前述“年度红利公布等待期间”指某一会计年度末(分红率核算日)至该分红率公布日的期间(不包括该公布日)。
二、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分为二种:
1、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其18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相应增加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18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前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相应增加退还金额。
2、特别红利
因上述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红利分配,则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相应增加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单特性(包括基本保额、保单经过年度、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时,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与扣除手续费后保险费两者中之较大者。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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