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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金宝盆两全保险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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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平安金宝盆两全保险(分红型),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产品名称:平安金宝盆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属性:分红型

  发行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期限:10年

  产品描述:

  1.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保险金额须符合保险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

  2.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年度数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因意外伤害(见10.1)身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

  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以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

  以上“满期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3.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2);

  (4)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4),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10.5)的机动车(见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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