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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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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很多时候,我们的人生会因为一份保险而畅顺很多,因此,聪明的人都会给自己或家人购买一份保险来保障日后的生活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

  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险)是中国人寿分红型银行保险产品,2004年推出后在市场上热销不断,是中国人寿的分红险的主流产品。具有疾病身故和意外身故双重保障;持有固定的保底收益和每年的分红收益的双重收益;同时含有保单借款和保单质押贷款双重变现的功能;享受银行和保险公司双重的服务。

  基本情况

  投保范围:

  趸交(一次性交清):凡出生30天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届满时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期交: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缴费方式:趸交;期交(5年和10年)

  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趸交: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3;期交: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交费年度数×3

  疾病身故——1年内:保险金=所交保费(不计息);1年后: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趸交)

  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期交)

  满期保险金——趸交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期交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保险期间:

  趸交:5年和10年;期交:10年

  保单借款:

  在满足条款规定的条件时,可以办理保单借款,借款金额最高可达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80%。

  产品保险责任:

  在产品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自产品合同生效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两周年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关爱金:关爱金=基本保险金额×20%。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产品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于产品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产品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产品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产品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产品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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