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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乱局:项俊波5年发50个牌照 还有200个在排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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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去年宝能系、前海系、明天系甚至安邦系等一众激进险企在资本市场的举牌行为引起高层的关注,保险业的风险也在积累。
 
  截至今年一季度,已经有41家险企在中保协发布了设立预披露公告,有中原人寿、鹏康人寿、君安人寿等寿险公司,也有多彩财险、大唐财险、三江财险等财险公司,还有长青健康保险、粤财信用保证保险等以特定险种命名的险企。在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公告信息中,有关保险公司设立名称的则多达111家。
 
  “中国市场上几乎所有的大佬,都想要拿到一块保险牌照。在这些新进入者之中,房地产商成为其中的主力军,尤其是南粤一隅的几大房地产商几乎都染指保险业,前海人寿、珠江人寿和恒大人寿等地产系保险公司纷纷成立。另外,还有很多上市公司在2015年开始也纷纷发布公告要设立保险公司。”4月19日,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感叹称。
 
  在这位人士看来,如此密集地发放牌照,作为主管保监系统的一把手,很难不与这些想获得保险牌照的大佬达成某种协议。
 
  放开前端之祸
 
  随着项俊波的“落马”,很多等候在门外的资本恐怕已难筹建新公司,而项俊波此前的“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政策也宣告失效。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7条明确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必须首先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同意的,工商管理机关不得核准设立登记和颁发营业执照。
 
  “这实际上规定了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的基本原则——许可设立原则,是指设立保险公司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而且要经过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与特许设立原则的手续繁杂相比,许可设立原则的程序相对简便。许可设立原则赋予了保险业监管部门一种特权,规定了保险公司设立的准入门槛。各国法律一般都对保险公司的设立门槛设置得比一般公司更高,其主要源于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组成部分所具有的特殊风险性及其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特殊影响。”4月18日,上海一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明(化名)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李明表示,我国《保险法》第68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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