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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倍保如意两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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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倍保如意两全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投保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5.3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有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5.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2.3、3.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1.3投保年龄
 
  1.4犹豫期
 
  1.5保险期间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2.2保险责任
 
  2.3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受益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3.3保险金申请
 
  3.4保险金的给付
 
  3.5宣告死亡处理
 
  3.6诉讼时效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保险费的支付
 
  4.2宽限期
 
  5.现金价值权益
 
  5.1现金价值
 
  5.2自动垫交
 
  5.3保单贷款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效力中止
 
  6.2效力恢复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3年龄错误
 
  8.4未还款项
 
  8.5合同内容变更
 
  8.6联系方式变更
 
  8.7争议处理
 
  9.释义
 
  9.1保单年度
 
  9.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9.3周岁
 
  9.4有效身份证件
 
  9.5毒品
 
  9.6酒后驾驶
 
  9.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8无有效行驶证
 
  9.9机动车
 
  9.10本条款约定利率
 
  平安倍保如意两全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倍保如意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9.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9.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9.3)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60周岁。
 
  1.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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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若您申请减少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平安附加倍保如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必须等比例减少。
 
  (2)保险金额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的已交期数。
 
  2.2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期满时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8)的机动车(见9.9);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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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满期生存保险金申请由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身故保险金申请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5宣告死亡处理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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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须一同支付。
 
  4.2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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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现金价值权益
 
  5.1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5.2自动垫交
 
  您可申请使用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
 
  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我们将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贷款,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时,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保险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5.3保单贷款
 
  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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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效力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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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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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8.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8.4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见9.10)计算,但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5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8.6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7争议处理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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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释义
 
  9.1保单年度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9.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9.3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9.4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9.5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9.6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9.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9.8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9.9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9.10本条款约定利率
 
  按“计息期间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适用的人民币6个月期贷款利率平均值与4.5%之较大者”计算。本条款约定利率为年利率,按年计收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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