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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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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华泰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一般可以附加在华泰人寿的各大主险当中,充当补充意外伤害的保障。算是华泰人寿对用户的认真负责的态度。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2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您于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或批注上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18周岁至60周岁。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保险单满期日止。若您于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本附加合同,则以批注所示的保险期间为准。
 
  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向我们交纳续保保险费,若我们同意,则本附加合同延续有效1年。本附加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费以续保时被保险人的职业和工种为基础,按当时我们核定费率计算。
 
  2.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7.2),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按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前,我们已按照本条第2款给付残疾保险金,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2.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我们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最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我们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3.Ⅲ度烧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原因造成烧伤,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7.3)诊断,烧伤程度达到Ⅲ度且烧伤面积达到体表面积的10%及以上者,我们按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Ⅲ度烧伤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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