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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身故保额最高10万 是喜是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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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监会关于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额全国统一调整为10万元的规定,从2011年4月1日起开始严厉执行。虽然这条规定并不算新,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地早就开始实行,但近期,有保险代理人借此称,部分针对孩子的保险产品可能要“限购”,引发了父母们的困惑。保险业内人士提醒,投保仍要按需而来,保险产品并没有新旧好坏之分,只能看是否适合自己。
  限制由来已久
 
  从3月底开始,保险代理人就忙碌起来,纷纷致电或发短信给很多消费者,称根据保监会的规定,从4月1日起,父母给未成年子女买保险的身故保险金额受到限制,最高不能超过10万元,因此,建议在4月1日之前赶快出手进行抢购。
 
  保险专家郭邦治告诉记者,3月23日、24日两天,每天他都差不多收到两三个客户的咨询电话,大致算一下应该有10多次,都是询问是不是需要赶在4月1日之前,给孩子进行抢购。
 
  记者了解到,保险代理人这么做,是源于去年11月18日,保监会下发的95号文件《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从今年4月1日开始,“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
 
  其实,保监会限制父母给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险的死亡保险金额,并不是一件新鲜事。早在1999年,为了防范投保的道德风险,保监会就下文规定,未成年人的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后来考虑到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地的生活水平比较高,一刀切的做法可能不太适用,因此,在2002年将这四地的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提高到了10万元。
 
  保监会这次的明令禁止,之所以引发了保险代理人对消费者的“轰炸”,主要原因是,在严格执行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最高不能超过10万元后,保险公司可能会对部分含死亡给付的保险产品进行限购。
 
  某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虽然之前保监会已经通知对未成年人的身故保险金额进行限制,但保险公司对相关产品的承保并没有进行限制。实际上,保险公司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通过“承保不受限、理赔受限”的方式来进行销售。
 
  举例来说,如果父母给孩子购买连带身故保障的30万元保额的重大疾病保险,发生重大疾病理赔,最高上限可以赔30万元,如果孩子在未成年时身故,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四地,保险公司的最高赔付是10万。孩子在成年之后,如果身故,就不受影响,最高可以拿到30万元的赔付。
 
  但4月1日之后,保险公司“承保不受限、理赔受限”的方式不能再使用,不再有空子可钻。
 
  根据《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不得以批单、批注包括特别约定等方式改变保险责任或超过本通知规定的限额进行承保。”
 
  因此,在今后销售相关保险产品时,保险公司会严格执行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最高不能超过10万元的规定,由此可能会限制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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