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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国人寿年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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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9年,中国人寿实现投资收益628.07亿元,总投资收益率为5.78%。2009年,中国人寿大幅提高股票和基金的投资比例,减少债券投资,截至2009年底,中国人寿投资资产为11720.93亿元,较2008年同期增长25%,其中债权型投资比例由2008年同期的61.43%降至49.68%,股权型投资比例由2008年同期的8.01%提升至15.31%。
  本公司与集团公司于2008年1月8日签署《房产租赁协议的变更协议》,仅对租赁范围进行调整,其中租赁集团房产2,011处;租赁转租房产85处。鉴于集团公司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投资公司”)已签署《资产无偿划转协议》,2008年11月28日,本公司与集团公司、国寿投资公司签订《关于转让权利义务的合同》,合同约定,自2008年6月30日起,集团公司将《房产租赁协议》项下自有房产以及有权出租的房产的所有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国寿投资公司,国寿投资公司代替集团公司成为《房产租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享有上述协议规定的权利同时履行上述协议规定的义务。集团公司在上述《房产租赁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自动终止。年租金的计费方式参见财务报告“重大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附注。
 
  本公司于截至2009年12月31日止年度向国寿投资公司支付租金共计人民币0.64亿元。
 
  (4)服务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2003年9月30日,本公司与集团公司就集团公司许可本公司使用其服务商标,签订了《服务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该协议约定集团公司许可本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许可商标登记注册区域内无偿使用许可商标;除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附属公司外,集团公司不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许可商标或向第三方转让许可商标;集团公司保证按时自行向有关机关交纳有关维系许可商标有效性的费用;负责保持许可商标的注册状况,不放弃续展注册,不申请注销;并可依据本公司的要求,增加许可商标注册类别;或在本公司要求的国家和地区注册登记许可商标;有关注册费用及维持商标有效性的费用均由集团公司承担。非经集团公司书面同意,本公司不得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许可商标,但本公司向本公司附属公司许可使用许可商标的除外。协议有效期追溯至本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协议有效期直至集团公司和本公司同意终止协议,或者商标的注册有效期届满而不受法律保护。
 
  (5)广东发展银行协议存款
 
  2007年4月17日和2007年12月25日,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办理两笔共计60亿元协议存款,存期均为61个月;2008年9月23日,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办理一笔10亿元协议存款,存期为61个月。该等交易构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下的关联交易。该等协议存款利率采用市场化定价方式,公平、公正、公允。该等关联交易有助于公司与广东发展银行建立全面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促进双方业务关系的深入发展,有助于促进公司投资业务的发展。
 
  上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均属本公司在日常运营过程中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进行,不会对本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2、其他关联交易
 
  (1)资产管理子公司增资协议
 
  2009年2月9日,本公司、集团公司与资产管理子公司签订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根据增资协议的约定,本公司与集团公司共同对资产管理子公司增加出资20亿元人民币。其中,本公司增加出资12亿元人民币,占资产管理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60%。集团公司增加出资8亿元人民币,占资产管理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40%。截至本报告期末,该增资事项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2)企业年金基金受托暨账户管理合同
 
  2009年7月27日,本公司、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与养老保险子公司签署了《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暨账户管理合同》,合同有效期自初始受托资金汇入受托财产托管专户之日起三年。养老保险子公司作为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为本公司、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提供受托和账户管理服务,并根据合同约定收取受托管理费和账户管理费。
 
  3、与关联方的债权、债务往来及担保等事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与关联方无非经营性债权、债务往来及担保事项。
 
  (四)本报告期内公司收购及出售资产、吸收合并事宜
 
  本报告期内,公司并无发生任何收购及出售资产、吸收合并的重大事项。
 
  (五)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1、本报告期内未发生为公司带来利润达到公司当年利润总额10%以上(含10%)的托管、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赁公司资产的事项。
 
  2、本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未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3、除委托资产管理子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的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外,本报告期内,本公司无委托其他公司进行现金资产管理的情况。
 
  4、除本年报另有披露外,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重大合同。
 
  (六)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1、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在本公司A股发行时承诺:自公司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集团公司在本报告期内严格遵守上述承诺。自2010年1月11日起,集团公司所持本公司19,323,530,000股股份已解除限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联合发布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和63号公告,集团公司所持本公司股份中的150,000,000股股份已被依法冻结。本公司收到集团公司的书面告知,集团公司将通过上缴资金方式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继续持有该部分股份。在完成资金上缴之后,集团公司将办理该部分股份解冻手续。
 
  2、本公司A股上市前(截至2006年11月30日),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设立公司时投入至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中,权属变更手续尚未完成的土地共4宗、总面积为10,421.12平方米;投入至公司的房产中,权属变更手续尚未完成的房产共6处、建筑面积为8,639.76平方米。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承诺:自公司A股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协助公司完成上述4宗土地和6处房产的权属变更手续,如届时未能完成,则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承担由于产权不完善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损失。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严格按照以上承诺履行。截至本报告期末,除深圳分公司的2宗房产及相应土地外,其余土地、房产权属变更手续均已办理完毕。公司深圳分公司持续正常使用上述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房产及相应土地,未有任何其他方对公司使用上述房产及相应土地提出任何质疑或阻碍。
 
  3、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是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下属的中外合资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4日,集团公司和澳大利亚康联集团分别持股51%和49%。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以及已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下列业务(法定保险业务除外):(1)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2)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集团公司同意在本公司于联交所上市后三年内出售其在该合资企业中的所有权益给第三方或采用任何其他方式消除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之间的任何竞争。
 
  根据财政部、保监会的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核准,集团公司所持中保康联51%的股权已于2010年1月27日转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集团公司对本公司的该承诺事项履行完毕。
 
  (七)重大法律诉讼及仲裁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八)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所受处罚及
 
  整改情况
 
  本年度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受中国证监会的稽查、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及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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