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计算
合计19,323,530,000--19,323,530,000//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所持本公司19,323,530,000股股份已于2010年1月11日起解除限售。其中19,173,530,000股股份上市流通,其余150,000,000股股份目前被依法冻结。相关情况参见本年报“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部分。
(二)证券发行与上市情况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近三年无证券发行情况。本报告期内,本公司股份总数及结构未因送股、配股等原因发生变动,且无内部职工股。
(三)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1.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A股股东223,840户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H股股东36,612户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持股报告期内持有有限售条件质押或冻结的
股东名称持股总数
性质比例增减股份数量股份数量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国有法68.37%19,323,530,000-19,323,530,000150,000,000注1
人股东
HKSCCNOMINEESLIMITED注2外资股东25.73%7,272,462,240-9,047,865--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注3其他0.18%49,800,000---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注3其他0.10%29,450,014-9,749,986--
中国工商银行-博时第三产业其他0.10%27,000,0001,887,802--
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其他0.09%24,532,88224,532,882--
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国际金融-渣打-CITIGROUP其他0.09%24,049,3189,813,068--
GLOBALMARKETSLIMITED
中国工商银行-诺安股票证券其他0.07%20,475,516-10,024,484--
投资基金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注3其他0.07%20,000,000---
DEUTSCHEBANK境外法人0.07%19,594,59415,845,140--
AKTIENGESELLSCHAFT
注1:2009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联合发布了《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和63号公告,规定履行转持义务的国有股东的应转持股份自公告之日起予以冻结。截至本报告期末,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所持的本公司1.5亿股股份已被依法冻结。
注2:HKSCCNomineesLimited为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所持股份为代香港各股票行客户持有。因香港联交所有关规则并不要求股票行及其客户申报所持股份是否有质押及冻结情况,因此HKSCCNomineesLimited无法统计或提供质押股东情况的说明或冻结的股份数量。
注3: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在本公司2006年12月A股首次公开发行中通过战略配售成为本公司前十大股东,其持有的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为2007年1月9日—2008年1月9日。
注4:中国工商银行-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工商银行-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均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除此之外,本公司未知其他前十名股东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其他股东间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的数量股份种类
HKSCCNOMINEESLIMITED7,272,462,240境外上市外资股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49,800,000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9,450,014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工商银行-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27,000,000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24,532,882人民币普通股
国际金融-渣打-CITIGROUPGLOBALMARKETSLIMITED24,049,318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工商银行-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20,475,516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20,000,000人民币普通股
DEUTSCHEBANKAKTIENGESELLSCHAFT19,594,594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18,452,300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工商银行-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工商银行-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均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除此之外,本公司未知其他前十名股东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其他股东间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相关情况如下:
法定注册
名称成立日期主营业务
代表人资本
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