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加险保险期间不得超过对应主险的保险期间。
二、附加险缴费方式须与主险一致。
附加险的交费年期不得超过对应主险的交费年期;主险为趸交方式的不得附加短期附加险。
三、若附加合同包含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则该合同所有主、附加险必须同时选择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主险为趸交或保险期间为一年的险种不得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四、险种之间的附加规则
主险附加险 寿险 重疾险 意外险 年金险 银保产品和资金型产品 互动业务主险
寿险 √
重疾险 √
意外险 √ √
短期医疗险 √
说明:附加险行对应主险列为“√”的,说明可以附加。
根据保监会颁布的《健康险管理办法》: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险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不得小于主合同保险期限。所以附加短期医疗险只能附加在意外险上。
五、附加险与对应主险基本保额的比例:
险种 附加定期寿险 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附加教育年金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不超过主险倍数 ≤3 ≤2 不限制 不限制
六、产品组合:
产品组合应作为一个整体对待。附加险必须满足该产品组合的整体含义,才能附加。
产品组合中的附加险不能附加在组外的主险上。
(一)康宁(A款)组合
1、包括:人保寿险康宁人生终身寿险(A款)及人保寿险康宁人生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
2、此两个产品为组合产品,必须同时投保;主、附险基本保险金额和交费期间必须一致。
(二)康宁两全组合
1、包括:人保寿险康宁人生两全保险及人保寿险附加康宁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2、此两个产品为组合产品,必须同时投保;主、附险基本保险金额和交费期间必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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