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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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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符合条件为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其中,中断就业的情况有两种,分为非自愿中断就业和自愿中断就业。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这是最主要的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是指失业人员原来在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非新生劳动力,如不是刚毕业的学生。参加失业保险,必须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即按规定的缴费基数、费率和缴费时间缴纳失业保险费。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一般来讲,中断就业的原因分为两种:

  非自愿中断就业

  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自愿中断就业

  即失业人员因自愿离职而导致失业。国际通行做法是将自愿中断就业的人员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失业保险条例》借鉴国际经验,将自愿离职而失业的人员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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