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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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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主要说明了深圳市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条件、待遇项目、提供的材料、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计发标准和停发情形。

  (五)计发标准和停发情形

  1、计发标准:

  (1)失业保险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80%;

  (2)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按失业员工失业前连续工作年限每满6个月计发1个月,但最高不超过24个月;

  (3)失业员工重新就业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按其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计算;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距退休年龄不足二年的失业员工,可申请延长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至退休时止。

  2、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其失业保险待遇。

  (1)再就业(参加了社会保险视为再就业);

  (2)到国(境)外定居;

  (3)已办理退休手续;

  (4)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职业;

  (5)劳动教养或被判入监服刑;

  (6)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一次性申领失业保险金办法

  (一)申领条件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行组织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申请一次性支付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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