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我单位今年年底办理破产清算手续,但是目前还有一名怀孕的女职工,明年2月份才到预产期。那么,这名女职工将来的生育待遇如何享受,单位是否要给她预留一些费用,标准是什么?
专家回答:
据天津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69号)规定: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 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2009年度预留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为1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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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金又叫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参保单位按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1%(其他地区可能因地方政策而调整比例,如广州是0.8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个人参保缴费的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与养老保险费一并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帐管理。企业无论有无女职工,均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女职工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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