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日前发布《菏泽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该《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我市将建立职工医保连续缴费和退休人员最低缴费年限制度,职工退休时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
单位和个人按月按比例共同缴费
在统帐结合参保缴费模式下,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总额的7.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在单建统筹参保缴费模式下,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有半年过渡期
新参保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连续足额缴费6个月以内的,只享受个人帐户待遇,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连续实际缴费后的第7个月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流动就业人员应连续缴费不得中断
流动就业人员办理医疗保险转移关系时,应当连续缴费,不得中断,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应当在新就业地续保时补足;无特殊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3个月以上的,自续保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享受新就业地统筹基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统筹区外转入的参保人员,其在原统筹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为连续缴费年限。
达到最低缴费年限退休方可享医保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职工医保累计连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不少于30年、女不少于25年,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不到上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至规定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