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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试水城镇医保和新农村合作医疗“并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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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参保居民在统筹区内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一级医疗机构达到90%,二级医疗机构为80%,三级医疗机构为65%,平均报销比例达到约78%,高于原城镇居民、新农合的报销比例,也高于国务院的有关要求,最高支付可达15万元。
  3月31日,邢台市正式实施《邢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今后,邢台市600.9万名原新农合参保农民若赴邢台市区内各大医院住院看病,将会按“统筹区”内比例报销有关医疗费。据介绍,为适应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至去年12月,邢台市本级和21个县(市、区)的新农合相关人员及相应机构、编制等,已全部转由邢台市人社部门管理,率先在省内各设区市中完成城乡医保资源及机构整合。到今年年底,该市大部分县(市、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将实现“并轨”运行。
 
  参保居民在统筹区内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一级医疗机构达到90%,二级医疗机构为80%,三级医疗机构为65%,平均报销比例达到约78%,高于原城镇居民、新农合的报销比例,也高于国务院的有关要求,最高支付可达15万元。保留新农合普通门诊个人账户,全市60多万原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群众也将建立普通门诊个人账户。普通门诊个人账户资金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发生的门诊费用或住院时自负部分,年终不清零,家庭成员可共享、可结转继续使用,可继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切实解决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按照《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的规定,结合《河北省新农合药品及诊疗目录》执行。使参保居民享受的医保目录范围更加扩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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