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卫生计生委和江西保监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最大限度降低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财政将出资帮困难群众买
医保。
【医疗救助对象】包含6类人员
1.特困供养人员;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4.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
5.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主要指: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之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家庭财产(货币财产和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实物财产)不足以支付自付刚性支出的困难家庭大病患者;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纳入医疗救助费用】困难群众医保财政埋单
纳入医疗救助费用范围包括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门诊及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指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
●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镇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城镇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财政资助。
●其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照当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缴费用的标准全额专项安排。
●针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城镇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已失业又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役士兵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筹资费用,由财政全额负担。
【门诊医疗救助】特殊病种购药也可救助
日常门诊救助:主要适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常补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再予以救助。
●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常补对象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元。
重大疾病门诊救助:主要适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常补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再予以救助。
●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常补对象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万元。当年门诊救助金额已经超出年封顶线,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可将门诊和住院救助封顶线合并计算给予救助。
特殊重大(慢性)病种门诊购药救助:主要适用于已开展了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报销的县(市、区)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
●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按不低于6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2万元。
不过,申请特殊重大(慢性)病门诊购药救助,必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