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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新生儿医保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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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宝宝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和产妇的费用混在一起报销,必须分开。特别提醒,孩子出生后,家长要及时去为孩子参加居民医保。新生儿除可申请办理明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外,也可同时按规定申请办理今年度的居民医保。
  宝宝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和产妇的费用混在一起报销,必须分开。特别提醒,孩子出生后,家长要及时去为孩子参加居民医保。新生儿除可申请办理明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外,也可同时按规定申请办理今年度的居民医保。
 
  “新生儿”是指出生后到办理参保登记时不足12个月的婴儿,家长可在婴儿出生12个月内,携带户口簿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新生儿”参保手续。“新生儿”每年6月30日(含)前参保的缴纳全年费用,7月1日(含)后参保的缴纳半年费用。“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也就是说,其在缴费前发生的医疗费用,都可以事后补报销;出生3个月以后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到账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根据《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新生儿(出生12个月以内)6月30日(含)前参保的缴纳全年费用;7月1日(含)后参保的缴纳半年费用。
 
  参保居民在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个人自付的,由本人以现金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属基金支付的,由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居民医保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结算采用总额控制为主、单病种和结算控制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市、区两级经办机构应加强基金结算管理,对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每月按应结付额的95%支付,其余5%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结付。
 
  参保居民因抢救转住院或死亡,门诊抢救医疗费用和参保居民转外地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代办人携带《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和出院小结、医药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票据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区级经办机构进行初审,区级经办机构将初审后的医疗费用明细录入居民医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由市医保中心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零星报销有关规定复核并核报。
 
  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居民医保挂号窗口,使用规定的票据,为参保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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