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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农村人身保险须配套政策积极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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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十二五”规划指出,要“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明确把农民也纳入了社会保障的范畴。同时,要求在推进过程中“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性作用”。目前,我国农村的自然、地理和经济发展环境,决定了其在医疗、养老等方面具有潜力巨大的保险需求,迫切需要保险产品为“三农”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

  “十二五”规划指出,要“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明确把农民也纳入了社会保障的范畴。同时,要求在推进过程中“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性作用”。目前,我国农村的自然、地理和经济发展环境,决定了其在医疗、养老等方面具有潜力巨大的保险需求,迫切需要保险产品为“三农”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大力发展农村人身保险业务,既是保险公司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服务“三农”的需要,也是保险公司实现业务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近年来,作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人身保险业务有所发展,打开了农村保险业务新局面,但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还不适应,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需求,存在着很大的发展空间,更需要相关的政策扶持。

  目前我国农村人身保险业务供求关系不平衡。一方面是农民的保险需求大,但没有被充分激发出来。社会保障覆盖率低、保障资源不足、保障资金不够、乡村养老院和敬老院发展较慢等因素,致使广大农民有较高的保险需求。但受收入水平和教育背景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农民对保险的认知程度普遍较低,群众保险意识薄弱,对于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知之甚少,保险需求没有被有效地激发出来。部分农民虽然有意愿购买商业保险,但农民收入水平低和收入的不稳定性制约着保费承受能力,使得农民的实际投保率偏低。另一方面是农村人身保险业务的有效供给不足。个别保险公司对于开展农村人身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认为农民购买力不高,地域又比较分散,营销的成本和风险较高,不能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因此不愿意深入农村开展人身险业务。农村人身险市场供给主体偏少,目前真正有能力也有意愿在农村开展人身险业务的只有少数几家公司。

  并且农村人身保险产品较少且费率偏高。首先是没有及时开发出新的险种。个别保险公司对农村市场缺乏了解和调查,部分人身保险产品没有针对农民的收入水平、购买能力、保障需求而设计,在险种的转型上和交费水平、交费方式等方面与农民需求存在较大差距,不能激发农民的消费欲望。其次是人身保险产品费率偏高,超出多数农民购买能力。在农村销售的部分人身保险产品,不是针对当地农民的具体情况而设计出来的,而是延用城市低端保险产品。没有考虑农民收入较低且不稳定的特点,产品的保障范围广,保额较高,缴费额和缴费期限超出农民能够承受的水平,不仅挫伤了农民的投保意愿,还浪费了农村潜在的保险资源。再次是农村人身保险产品的数量较少。保险公司在农村提供的保险品种和规模远远不能满足农民对于防老、防病、防灾的迫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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