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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过度医疗骗保行为说不 江门将出台政策规范医保基金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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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由市人社局草拟的《关于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关于进一步规范老年病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昨日(5月14日)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

  由市人社局草拟的《关于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关于进一步规范老年病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昨日(5月14日)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待通过相关程序后,以上三个规定将于7月1日起实施。

  市人社局医保科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市医保基金支出大幅增长,医保基金运行压力逐渐加大,为进一步规范医保基金管理,确保医保基金运行安全,所以制定以上系列规范管理制度。三个征求意见稿关系我市职工医保和城乡医保基金的支付行为,有哪些变化?记者采访市人社局医保科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合理控制医保基金支出

  与过去有关文件相比,《关于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一大变化是降低了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定(限)额标准调整的增幅。定点医疗机构预算定(限)额标准每两年调整时,增幅由原不超过10%,降低为不超过5%。

  另一处变化是日均医疗费用定额改为日均费用限额。除“植物人”外,将特定人群疾病住院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由日均费用定额调整为日均费用限额进行周期性结算。“比如,如果日均费用定额标准为200元的话,过去日均医疗费用不管是高于200元,还是低于200元,都按200元标准进行计算。今后日均医疗费用超过200元的话,将按200元来计算,没有超过的,按实际费用结算。”市人社局医保科有关负责人表示,医疗机构提供多少服务,就支付多少费用,过度医疗服务,基金将不予支付,目的是将医保基金支出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此外,结算周期也将缩短,由原来180天(半年)缩短为90天(3个月)。

  在医保基金管理问题上,医师行医行为也很重要。有关意见稿提出,建立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管理工作制度,对医保医师医疗行为施行精准的精细化管理。其中,建立医保医师诚信体系是举措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建立不良执业记录“医保医师名单”登记管理和考核制度。

  同时,今后还对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行为进行了更清晰、细化的处理。强化了社会举报监督,其中设立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不少于50万的资金,主要用于骗保行为举报奖励。

  对家庭病床、老年病区床位进行总量控制

  按《关于进一步规范老年病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有关家庭病床、老年病区管理工作的变化是对家庭病床、老年病区床位进行总量控制。

  所谓总量控制是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当地基金收支预算情况、地方财政投入、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床位、医护人员配置等)以及家庭病床、老年病区服务需求,合理规划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建床总量。市人力资源进和社会保障局将根据各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结合我市实际,全市统筹规划确定各市(区)家庭病床、老年病区床位总体数量。全市家庭病床、老年病区床位总体规划三年调整一次。

  三年内,如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当地社会对家庭病床、老年病区需求的实际,增加家庭病床和老年病区总体数量,但所增加的家庭病床、老年病区数量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有关意见稿提出,增加对建床次数的限制。具体规定是从2015年度起,社保年度内参保人可申请建床2次。需增加建床次数的,由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聘请医疗专家会审后方可建床,每人每年建床次数最多不得超过3次。

  为了保障医疗服务水平,家庭病床、老年病区医保人员配备也有新的规定。家庭病床实施“一医一护”专职管理,有条件的可增加责任护士的数目,但“一医一护”管理家庭病床数量不得超过15张;而老年病区病床实施“一医二护”专职管理,“一医二护”管理老年病区床数量不得超过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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