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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居民能否缴纳过渡金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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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由于在职期间医疗保险未缴足年限,达到退休年龄后不能享受职工医疗待遇,只能按年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享受居医待遇。近一年来,每月看病抓药让支出越来越多,陈伯担心未来负担会越来越重。最
  陈伯年近70岁,是广州市本地居民。由于在职期间医疗保险未缴足年限,达到退休年龄后不能享受职工医疗待遇,只能按年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享受居医待遇。近一年来,每月看病抓药让支出越来越多,陈伯担心未来负担会越来越重。最近,听工友说能在地税局办理医疗保险缴费后就可以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趁着手上有点闲钱,陈伯想看看能不能做些什么来提高医疗待遇。带着疑问,陈伯拨打了广州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向工作人员咨询具体规定。
 
  热线工作人员在电话中了解到,陈伯是广州荔湾区户籍人员,在60周岁前曾在广州一家企业任职,企业为其缴纳了3年多职工医疗保险。由于他达到退休年龄时养老、医疗保险均未缴足年限,目前均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不能享受职工医疗待遇。这种情况属于不能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用人单位退休费的老年居民(含领取农转居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是符合申请一次性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金以及重大医疗保险补助金的。因此,陈伯可以到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一次性缴纳医疗过渡金,进而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广州市地税局提醒:正在延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或已批准延缴养老保险费但尚未开始延缴的人员,不得通过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过渡金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同时,根据我市医保条例以及有关规定,老年居民要申请一次性缴纳医保过渡金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否则就只能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保险:
 
  1.户口性质为本市城镇,男满60岁,女满55岁,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或者用人单位退休费的人员;
 
  2.201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职工医保或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参保登记手续、且2014年1月31日前已缴费到账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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