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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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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四川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灵活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跨制度参加和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相关问题进行明确。

  近日,四川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灵活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跨制度参加和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相关问题进行明确。这是四川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精神,围绕实现“全民医保”目标,主动适应城乡人口流动就业,畅通基本医疗保险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渠道出台的又一惠民便民政策。

  《通知》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根据本人自愿,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实施城乡统筹地区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按相应标准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在一个参保缴费年度内,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得跨制度转移,下一个参保缴费年度可以重新选择参加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了稳定劳动关系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需要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保关系按规定可在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间转移。

  《通知》从维护参保人利益出发,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由城乡居民医保接续参加职工医保的,其在就业年龄内的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年限可按当年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额度与当年当地职工医保缴费额度的比值为标准,折算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省内跨统筹地区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城乡居民医保折算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应与参保地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一并累计计算。

  《通知》还从降低个人缴费负担的角度,提出对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实行单建统筹,不建个人账户。

  为促使参保人及时接续医保关系,《通知》明确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按统筹地区规定在三个月内接续医保关系的,享受医保待遇可不设等待期限。

  《通知》同时要求各地要完善和推广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系统,推进关系转移接续标准化建设和数据信息跨地区共享,确保跨地区参保信息顺畅传递和互认。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及时记录和更新流动人员参保缴费信息,保证参保人员参保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要优化和创新经办服务模式,为广大医保参保人员提供及时高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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