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象一:吃珍贵野生动物面临刑责
近年来,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方面出现了两个突出问题:一是餐桌消费对珍贵和濒危野生动物的需求,催生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买方市场";二是一些不法分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却坐地收赃,成为非法狩猎的幕后推手。
此次法律解释草案明确指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使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的,属非法收购。非法收购罪轻则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现象二:组织盗窃杀人参与就有罪
2012年3月9日发生在北京市朝阳区一地下车库的雇凶杀人案,行凶者郑瑞东等人已被刑拘,但幕后指使者仍逍遥法外。
近年来,对一些侵犯人身财产权利方面的犯罪,如杀人、伤害、非法拘禁,以及普通的诈骗、盗窃等,刑法中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
此次立法解释草案明确指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直接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责。
现象三:骗取社保基金以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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