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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具体缴费标准及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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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是在单位和职工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不是相互矛盾,而是互为补充,不可替代,其目的都是为了给职工提供医疗保障。
 
  补充医疗保险的一些细节条款是怎样的,下面从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报销范围、报销办法等方面进行说明。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补充医疗保险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补充医疗保险”)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基金负担之外的基本医疗范围内的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中智公司”)签约并选择本补充医疗保险(具体适用方案和报销标准见签约附件)的外商驻京代表机构、三资企业及国有、民营等其他企业、组织或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中国籍在职参保员工(以下简称“参保人”),年龄从18周岁起至退休年龄止(男60、女55周岁)。不包括在中智公司个人委托存档的人员、退休人员及在上述机构任职的外国籍人员。
 
  退休人员统一享受北京市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的《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外国籍人员可以参加中智公司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的综合意外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需给符合参保条件的员工进行全员投保。同一用人单位的所有员工享受同一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第三条参保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的基础上方可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前已患有如下重大疾病或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将不适用于本补充医疗保险的责任。参保人应如实告知以往重大疾病史,并承担未如实告之的责任。
 
  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心脏病(功能不全II级以上)、心肌梗塞、癌症、白血病、高血压(II级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重大器官移、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精神病或者精神分裂、癫痫病、特定传染病、艾滋病、性病等。
 
  对本补充医疗保险生效9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中智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上述重大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报销,同时此费用报销应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第四条与中智公司签约并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递交参保材料并按时足额缴纳管理费(含补充医疗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北京市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因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而无法在医保中心报销医疗费用、生育费用,补充医疗保险亦不予支付。
 
  三、补充医疗保险费报销范围与内容
 
  第六条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及内容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完全相同。参保人的医疗支出应当符合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以及服务项目目录。基本医疗规定的自费项目或自负部分补充医疗保险亦不予报销。
 
  第七条参保人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或)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报销后,由补充医疗保险按与用人单位合同约定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所述报销比例、免赔、限额等标准报销。
 
  第八条根据与用人单位的合同约定,女员工符合国家、政府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费用(包括:普通住院费、检查费、手术费、接生费、药费等,其中自费药品、自费项目除外),按照北京市生育保险和其它相关规定报销,生育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合计报销限额为8000元(合同另有约定报销限额的按约定办理)。
 
  第九条根据与用人单位的合同约定,参保人有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且具有中国国籍的18周岁以下独生子女(包括双胞胎或多胞胎),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报销,报销项目和上限额度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子女需在区县(二级)以上医院或公立儿童医院就医,参加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子女,住院医疗费用需经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结算完毕后再由补充医疗报销。
 
  子女报销依据《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规定》和《中智公司子女药品目录》等政策和文件的规定执行。子女就医应符合一年一地的原则(以一个自然年内子女第一笔报销就诊地为准)。
 
  第十条根据与用人单位的合同约定,参保人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满一年以后,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中智公司指定体检中心指定体检项目的健康体检,中智公司将为参保人提供相应的体检服务。参保人体检后,发现问题需要复查的,费用自理。中智公司为参保人建立健康档案,体检结果将作为审核参保人报销单据时的参考依据。
 
  中智公司可提供高档体检中心的特需体检服务,用人单位可在中智公司指定的几家体检中心内进行选择,并可自行选择体检项目,费用根据体检中心项目报价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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