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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将推进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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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2014年,为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受益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高,新疆将继续推进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

  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2014年,为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受益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高,新疆将继续推进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

  2013年,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总要求,新疆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区情、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和待遇支付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2013年筹资水平较2009年提高了4%至5%。报销比例提高15%至20%,政策范围内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社会平均工资和可支配收入的4倍提高到6倍以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由每人每年25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90元。截至2013年11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645万人,其中职工医保参保人数355万人,居民医保参保人数290万人。基本实现了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

  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生育保险处处长袁增珠介绍,今年,新疆将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保障的基础上,参保(合)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时,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再次补偿,再次补偿不低于实际支出比例的50%。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将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目前,全区已有六个地州出台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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