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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区城镇医疗保险—在舟山市异地定点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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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经宁波与舟山两市医保经办机构协议,决定在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服务大厅设立我市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医疗费委托报销窗口。地址:舟山市定海区解放西路230号。咨询电话:0580-2026814、2608496;受理时间:工作日规定服务时间内受理。

  ◎可以在舟山市办理医疗费委托报销的对象

  参加市区统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在舟山市长期居住(安置)的退休人员,驻舟山市工作和进修学习时间6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在舟山市长期居住6个月以上的老年居民;参加市区两级医疗统筹的在舟山市长期居住的离休干部及其无固定收入配偶(遗孀)等。上述人员在按规定办理异地定点就医备案登记手续后,次月起在舟山市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可按规定在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委托报销。

  ◎异地定点就医备案登记手续

  需在舟山市办理异地就医医疗费委托报销的参保人员,应持《宁波市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安置)申请表》和本人医疗保险或医疗统筹《证历本》,到参保关系所在的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定点就医备案登记手续,其中在职职工尚需出具所在单位证明,退休人员、老年居民和离休干部及其配偶(遗孀)尚需出具所在街道(社区)证明、异地居住(安置)地的居住证明等相关资料。办理时,参保人员应填写《宁波市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安置)申请表》,同时需注明在舟山市居住(安置)或工作地的详细地址、邮编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出示代办人身份证。

  在异地就医医疗费委托报销实施前已办理在舟山市异地定点就医备案登记手续的参保人员,无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原备案登记信息不全、有误或有变更的,应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正。

  ◎办理医疗费委托报销时应提供的资料

  参保人员申请医疗费委托报销时,应提供本人的医疗保险或医疗统筹《证历本》、《异地定点登记表》、就医资料(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有效医疗收费票据(原件)、电脑打印的全部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的应提供汇总后的明细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提供本人在舟山市当地开户的银行储蓄卡(存折)。转外地就医的应另带转外地就医证明,急诊的应另带急诊病历(异地出差时急诊的还应提供单位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同时出示代办人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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