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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调整提高离休干部医保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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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宁夏回族自治区夏人社厅、老干部局、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文件,从2013年10月1日起,调整提高全区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夏人社厅、老干部局、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文件,从2013年10月1日起,调整提高全区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标准。

  一是提高离休干部床位费报销标准。离休干部住院床位费对应其离休前的厅、处和其他人员三类级别待遇,分别提高至80元、50元和30元。

  二是增补离休干部药品使用目录。对2011年版《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列举的药品、2005年版《宁夏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未被遴选到《宁夏2011年版医保药品目录》的宁夏自增药品,全部纳入离休干部药品目录。同时,离休干部因抢救、手术中或低蛋白血症使用蛋白类制品的实行实报实销。因抢救、手术中或贫血使用血液制品的,按解放战争期间、抗日战争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老红军标准分别报销80%、90%和100%。

  三是增补离休干部诊疗项目目录。宁夏基本医疗保险纳入报销范围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支付标准目录全部纳入离休干部诊疗项目目录,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资金按规定全额支付。对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及体内置换的人工血管、体内置放材料(单价1000元以上)等继续实行实报实销,确因病情需要安装使用进口产品的,解放战争、抗日战争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老红军分别按80%、85%、90%比例报销。对其他纳入宁夏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目录并经物价部门批准、允许医疗机构收费的200元以下的医用耗材,也纳入离休干部诊疗项目目录,由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资金按规定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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