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石家庄市出台了《石家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自2012年1月1日起,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2015年起,所有县市全部执行市级政策。其实,除了新出台的《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外,石家庄市还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新的《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提高
市级统筹前:在岗职工报销比例78%—90%
市级统筹后:在岗职工报销比例提高到84%—92%
“此次修改还提高了职工医保报销比例。”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职工医保住院病人的报销比例在原市区基础上,根据医疗机构级别和报销金额段划分,在岗职工报销比例,由78%—90%提高到84%—92%。“同时,职工采用《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中肾透析由个人先自付10%降低为5%,使用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的医疗费个人先自付由原来的30%降低为20%。”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按照《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职工采用《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医疗费个人先自付10%(肾透析5%);使用《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药品的医疗费个人先自付5%;使用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的医疗费个人先自付20%,其余部分由个人和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分担,有限价的,实行限价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付。
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虽然报销比例提高了,但新政策的缴费较旧政策却没有变化,用人单位仍按8%缴纳,在岗职工个人仍按2%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统一仍按8%缴纳。按照《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的比例,根据医疗机构级别确定:
在职职工起付标准以上至10万元部分:一级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90%,二级医疗机构为85%,市属三级医疗机构为83%,三级医疗机构为80%;
10万元以上至年度支付限额部分:一级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92%,二级医疗机构为89%,市属三级医疗机构为87%,三级医疗机构为84%。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的比例较在职职工提高3个百分点。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高于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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