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记者从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从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标准有了新变化,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住院费用统筹支付起付标准由700元调整为1000元。
据了解,为进一步增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能力,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合理引导病人就医向基层医院倾斜,我市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标准做出新的调整,并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此次调整首先是提高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报销比例,将定点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统筹报销比例由80%提高到85%。其次是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起付标准,将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住院费用统筹支付起付标准由700元调整为1000元,其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不变。
最后是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统筹支付限额标准,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统筹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4万元调整为3万元(3万元以上进入大病医疗保险)。(记者赵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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