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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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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1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部分居民医疗保险标准进行调整。

  《通知》提高政府和个人筹资标准,其中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政府资助标准从240元/人?年提高至320元/人?年,非从业居民政府资助标准从240元/人?年提高至320元/人?年,老年居民:政府资助标准从500元/人?年提高至1000元/人?年。

  广州市自2008年6月开始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简称“居民医保”),将本市城镇户籍的未成年人、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及在校学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政府不断加大对居民医保的投入,5年累计投入16亿元(包括财政对每个参保人的资助和补足基金缺口)。财政资助占筹资总额的比例从2008年的44.05%提高到2012年的68.11%,保障居民医保待遇。2012年与2008年相比,居民医保享受就医保障待遇发生如下变化:一是就医人次由25.52万人次上升到262.67万人次,二是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用总体报销比例由62%提高到70%,三是年度最高报销额由8万元提高到20.67万元。切实减轻了个人和家庭的经济负担。预计2013年各级财政投入达到7.58亿元,仍将达到7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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