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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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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现有两档筹资标准:一档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250元,其中居民自己缴费50元,国家财政补助200元;二档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320元,其中居民自己缴费120元,国家财政补助200元。

  一、筹资标准。现有两档筹资标准:一档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250元,其中居民自己缴费50元,国家财政补助200元;二档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320元,其中居民自己缴费120元,国家财政补助200元。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奉节县城乡户籍居民,以为为单位居民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一个档次参保。

  二、办理参保。持身份证(户口薄)或2011年度的《奉节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证》,在2011年12月10日前,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村(居)委会缴纳规定的参保资金并进行登记,索取《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收费专用收据》,后领取2012年度《奉节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证》。对2011年12月1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婴儿实行“母婴伴随”政策,即婴儿随母亲享有合作医疗住院医药费用补偿的权益。

  三、资助困难居民参保。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镇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持证残疾人参保,政府按50元/人标准资助。这部分人员选择一档参保,个人不缴费:选择二档参保,个人缴费70元。对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中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120元/人标准资助,按二档参保。困难居民由乡镇民政、残联、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这类人员资格进行初审,报县级部门确认。

  四、补偿标准。

  1.普通门诊:一档、二档封顶线均为70元/人,诊报销比例为90%普通门诊帐户基金仅限当年内使用。

  2.慢性病门诊:纳入慢性病补偿的有慢性支气管炎、高血压、糖尿病、慢性风心病、脑血管意外康复期、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性狼疮、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11种疾病患者,在县、乡级具备住院条件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门诊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为60%,“一档”、“二档”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限额均为1000元。

  3.重大疾病门诊:在二级及其以上非盈利性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发生的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脏、肝脏、骨髓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等3种重大疾病的门诊医药费用,只设一次起付线,按住院办法支付。城乡医疗求助对象出现上述情况,其门诊医疗费用经居民医保报销后,剩余部分再按重大疾病住院救助办法给予救助。

  4.成年人住院:一档二档参保居民住院起付线相同:一级医疗机构(含未定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二级医疗机构(含未定级的县、市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一档参保居民住院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75%,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40%。二档参保居民住院报销比例在一档的基础上提高5%。一档参保居民住院报销封顶线6万元,二档参保居民住院报销封顶线10万元。

  5.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指截止2012年12月31日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住院报销比例在同档参保成年人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未成年人的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纳入重大疾病支付范围,在二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门诊与住院报销比例相同,封顶线(含住院和门诊)提高为一档10万元、二档15万元。

  6.儿童重大疾病:因白血病(只包括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只包括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在定点医院发生的治疗费用,本人申请并经县人力社保局批准后,按照定点医院治疗定额付费标准的70%给予补偿。

  7.参保孕产妇:孕产期保健检查诊疗服务项目实行定额补助每人100元,住院分娩平产的每例孕产妇定额补助400元,剖宫产按住院补偿标准执行。

  五、不补偿范围。因工伤、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自杀、犯罪行为及酒后闹事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劳动鉴定、职业病等发生的费用;在县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药店,以及县外盈利性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使用的非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近视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疗法、营养疗法、磁疗等发生的费用;各种美容、健美、减肥、增高、增胖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发生的费用;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各种自用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费用;治疗性病和戒毒费用;特殊检查(如核磁共振等)、特殊材料以及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不报销的辅助检查等。

  六、办理补偿。在县内持合作医疗证和身份证件,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定点药房购药,门诊补偿当场兑付,住院补偿在出院时进行核算补偿。在县外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自已先垫付,应当在入院后3日内电话报告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院后一个月内,凭出院诊断证明、住院收费发票、住院费用清单、身份证、《奉节县城乡居民合作保险医疗证》到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审核报结补偿费用。

  七、注意事项。在就诊时应向医疗机构出示本人的《奉节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证》、身份证或户口薄方可获得补偿。本户的《奉节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证》不得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其证将被注销,同时取消当年度获得医药费用补偿的权利益,并追回流失的基金。对骗保行为向乡镇政府、县合管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县纪委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获得一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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