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依托具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街道(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进行服务管理,实施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和考核监督。街道(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负责对所属区域的社区(村)卫生服务站(卫生室)费用结算和医疗质量的管理。
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约就医,发生符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取消每次就诊个人先自付的门诊统筹基金起付线10元的规定;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每人纳入统筹额600元调整为基金实际支付额:职工、成年居民200元,未成年居民260元;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变,超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其他标准和范围不变。据了解,此通知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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