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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再推惠民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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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日照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调整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统筹保障水平,妥善解决了社区居(村)民整建制由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的门诊就医服务衔接问题。

  经批准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依托具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街道(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进行服务管理,实施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和考核监督。街道(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负责对所属区域的社区(村)卫生服务站(卫生室)费用结算和医疗质量的管理。

  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约就医,发生符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取消每次就诊个人先自付的门诊统筹基金起付线10元的规定;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每人纳入统筹额600元调整为基金实际支付额:职工、成年居民200元,未成年居民260元;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变,超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其他标准和范围不变。据了解,此通知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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