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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东莞市少儿医疗保险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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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少年儿童是一个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他们的医疗保险牵动着每个家庭。在海外发达及发展中国家,儿童医疗保险均有不同程度的发展,而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却是一个空白,被称为“被遗忘的角落”。

  少年儿童是一个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他们的医疗保险牵动着每个家庭。在海外发达及发展中国家,儿童医疗保险均有不同程度的发展,而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却是一个空白,被称为“被遗忘的角落”。

  建国后少儿医保的沿革与弊端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在建立健全覆盖城镇全体居民(包括企业劳动者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保障体系的同时,也涵盖了当时城镇居民所抚养的少年儿童的医疗保险。

  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免费诊治,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二分之一”。1955年财政部、卫生部、国务院人事局联合发出《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医疗问题的通知》,规定子女享受半公费医疗待遇。

  1990年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了关于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文件。我国于1990年8月29日签署了作为国际法的《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ontheRightsoftheChild)。我国政府对该公约内容做出承诺,并制定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

  然而1998年12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虽然确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框架,但是城镇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保障问题仍然维持了原来由企业负担二分之一医疗费用的格局,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使得企业没能从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中完全解脱出来。同时,伴随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一些国有企业尤其是传统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不断受到冲击,单位的经济效益下滑,职工供养子女医疗费用报销的承诺难以兑现,城镇少儿半劳保、半公费医疗已经“名存实亡”。

  今天,我国青少年儿童医疗保险已兑变成另一种形态——“家庭保险”,即儿童医疗费用完全由家庭承担。其弊端显而易见:第一,家庭支付能力有限。第二,患病率和就诊率高。第三,导致社会不公正现象。医院实行企业化经营,普通疾病的医药费动辄上百数千(见表1和表2),如遇疑难杂症,医疗费更是高达数万,甚至数十万。因青少年儿童无医疗保障,导致患儿家庭为了救治子女疾病,往往倾家荡产,债台高筑,生活严重困难,工作积极性受挫,有的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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