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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市实现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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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日前,浙江省绍兴市政府出台《绍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绍兴市区、所辖县(市)分别作为居民医保参保地,负责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办法》规定,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通门诊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报销不低于25%,并在就医时即时刷卡报销。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的,居民医保基金报销不低于70%,其中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医疗的,居民医保基金报销不低于75%,特殊病种门诊的报销比例与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相同。

  《办法》规定,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的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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