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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保”不应只是保障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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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卫生部日前表示,今年我国农村医保重点将向大病保障转移,肺癌、胃癌等20种疾病全部纳入大病保障范围,大病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最高可达90%。

  “一人得大病,全家陷困境”,为避免民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去年8月,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大病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由此拉开帷幕。卫生部随后表示,2012年全面推行尿毒症等8种大病保障,并将肺癌等12种大病纳入保障试点。现在,2013年刚刚开始,卫生部又将农村大病医保病种增加到20个,堪称关爱农民的一大善政。今后农民患大病就医,除先由新农合报销70%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可再报销50%以上,农民的负担将大大减轻。

  不过,善政之下,其实有一个易被忽略的问题——什么叫“大病医保”?其保障范围应该有多大?从8种疾病扩展到12种,从12种增加到20种,似乎大病医保制度保障的是大病,通过将更多病种纳入保障范围来降低民众负担。但现实情况是复杂的:有些并不“大”的疾病,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治疗费用较高;有些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开销同样很大;有些伤残性疾病治疗费用很高,却不在20种大病之列……

  事实上,去年《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后,国务院医改办曾特别强调,大病医保制度所指的“大病”,并不是医学上的病种概念,参考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定义,我国的大病医保是指:当城镇居民、农民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分别达到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时,就要为患者二次报销医疗费用。这说明,大病医保中的“大病”是指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而非仅指严重的疾病,是指费用,而不是指病种。虽然严重的疾病往往治疗费用较高,两个概念有重合,但毕竟有差别。显而易见,以治疗费用来界定“大病”,其保障范围更广,能照顾到各种情况,更能切实减轻民众负担。

  依据国务院医改办的“大病医保”概念,显然,大病医保的保障范围不应仅限于20种疾病、若干种大病,所有费用较高的治疗都应纳入大病医保范围。其实,在大病医疗保障制度全面启动之前,卫生部早已着手这方面的尝试,对若干病种实行特别保障,功不可没。现在他们仍沿袭过去的“大病医保”概念,致力于将更多疾病纳入保障范围。

  基于两种“大病医保”概念的优劣,笔者认为,还是应当依照国务院医改办的解释,将“大病医保”的概念和范围统归为以治疗费用为标准,而不是以病种为标准,当然更不能将“大病医保”狭隘地定位于仅为若干种大病提供保障。只有如此,政策的善意才能更大程度地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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