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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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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宣城宣城市将失地农民、企业职工家属、“村中村”的农村户籍居民等纳入居民医保范围,农垦系统、林场、渔场、开发区和风景区中属于农村户口的居民也能享受到医保政策的优惠。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扩大医保政策受惠面,近日,宣城市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进行了部分调整,并将于2012年9月1日执行。

  据了解,此次调整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的内容:

  扩大医保政策受惠面。

  此次宣城市不仅将失地农民、企业职工家属、“村中村”的农村户籍居民等纳入居民医保范围,还将医保政策受惠面扩展到农垦系统、林场、渔场、开发区和风景区中属于农村户口的居民,上述人员可按照自愿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调整医保基金筹资标准。

  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13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45元、县市区财政补助不低于15元),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个人不缴费,中央财政再补助5元、县市区财政再补助5元;非从业城镇居民(普通参保居民)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22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45元、县市区财政补助不低于15元);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22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中央财政补助90元、省财政补助45元、县市区财政补助不低于45元);享受低保的“三无”和重度残疾人员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22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中央财政补助90元、省财政补助45元、县市区财政补助不低于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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