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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来从业者工伤待遇将等同本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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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的主要内容有16条。调整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明确: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符合条件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的主要内容有16条。在昨天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徐爱平介绍,“这次修改办法与原来综合保险办法相比,对外来从业人员最大的一个保障,就是他只要在上海单位工作,他跟这个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不管是什么用工方式,必须由单位为他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如果参加工伤保险以后发生工伤意外,经过工伤认定,经过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了工伤保险办法里规定的享受标准,他就可以按规定与本市人员一样享受同样的待遇标准。”

  截至今年10月底,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从2004年的693万人增加到895万人,其中农民工337.9万人。

  [用人单位未办理参保或未缴费]

  造成工伤由单位支付费用

  市政府法制办高级法律专务江子浩昨天介绍,《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提取储备金的规定,储备金主要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调整或者增加有关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支付渠道的规定,并明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办法》调整了工伤人员部分待遇的计发基数和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由“缴费工资”调整为“本人工资”,并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月数,调整和提高了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计发基数和标准。

  调整了有关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赔偿处理规定,明确当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时,工伤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除医疗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应参保员工未办理参保或者未按规定缴费,且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标准支付相应费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向用人单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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