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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2013年城镇居民医保开始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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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从市医保中心获悉,2013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开始办理参保登记、缴费。9月1日至11月15日为集中办理期,具有城镇户口的我市成人居民、学生儿童和在校大学生均可按一年的标准缴费参保。

  医保中心提醒广大参保居民,未在集中期办理的,当年的居民医保费将全部由个人或家庭缴纳,不享受政府补贴,待遇等待期为3个月(新出生、新迁入的人员自缴费下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居民医保费实行预缴费制,按年度缴纳

  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为:成人居民缴费280元,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缴费50元;学生儿童和大学生缴费40元,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大学生和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缴费20元。

  学校、托幼机构负责收取参保学生医保费,统一交医保中心;在社区参保的居民每人办理一张工商银行居民牡丹医疗保险灵通卡,每年11月15日前到工商银行任一网点将个人需缴纳的相应费用存入卡中即可;未能办理工商银行居民牡丹医疗保险灵通卡的参保居民,可到社区打印缴费通知单,于每年12月1日至20日持医保证、IC卡和缴费通知单到市医保中心财务科缴费。

  成人居民医保每人每年度最高支付4万元

  居民医保住院待遇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人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因病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基本医保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起付标准金(成人居民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0元,一个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的起付标准按规定起付标准的75%计算;学生、儿童、大学生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一个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的起付标准按规定起付标准的50%计算),超出部分,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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