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委、省政府围绕让群众“病有所医”这一目标,坚持“小财政办大民生”,不断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特别是建立了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使群众的健康“保障网”更加健全完善。
一、进一步健全新农合制度
深化医改以来,青海省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在两次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基础上,2012年,又将全省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由300元提高到400元,并实行州(地、市)级统筹。新增加100元全部由政府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增加32元,地方各级财政补助增加68元,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青政办[2012]86号),2012年底,新农合参合人数要达到350万人以上,参合率达到97.5%以上。2012年新农合省、州(地、市)、县、乡四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由原来的60%、70%、80%、90%分别调整提高到70%、80%(州县合并为一个支付比例)、90%,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5.5万元提高到10万元,使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平均达到76%以上。
推进付费方式改革和费用即时结算。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全面推进按病种(病组)付费,探索按人头、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改革,建立完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协商机制、风险分担机制。实行省到乡四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即时结算(报)制度。积极探索跨省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工作。进一步完善新农合风险基金制度,按人均5元设立风险基金,确保基金安全。合理控制基金结余水平,2012年新农合累计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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