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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医保政策进一步调整市直医保基金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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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济宁提高了统筹基金和大额救助支付最高限额,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由4万元提高到5万元。提高中医药服务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凡在中医医疗机构就诊的,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起付标准降低100元,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提高5%,最高支付比例为95%。

  济宁医保政策进一步调整市直医保基金增加

  据了解,济宁提高了统筹基金和大额救助支付最高限额,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由4万元提高到5万元。提高中医药服务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凡在中医医疗机构就诊的,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起付标准降低100元,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提高5%,最高支付比例为95%。

  记者从山东省济宁市医保部门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推动医疗保险工作健康运行,近期,对济宁市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内容包括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实行“医疗保险一证通”,加强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全面落实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努力扩大医保覆盖范围八个方面。通过调整政策,预计市直医保基金增加支出2150万元,进一步降低了个人负担。

  据了解,济宁提高了统筹基金和大额救助支付最高限额,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由4万元提高到5万元。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的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9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医疗费用最高限额由16万元提高到20万元。

  提高中医药服务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凡在中医医疗机构就诊的,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起付标准降低100元,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提高5%,最高支付比例为95%。

  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对患大病个人负担较重的参保人员,实行医疗费二次报销。凡患恶性肿瘤住院治疗的,每年只收取一次住院起付标准;患精神疾病住院治疗的,取消住院起付线标准。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一个医疗待遇享受期内,出生的新生儿可在出生三个月内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相应待遇;未及时参保的,按未成年人参保办法随下年度参保。

  为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就医,市和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医疗保险综合定点医院在全市范围内互相承认。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险证》可到全市各级医疗保险综合定点医院就医,不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不增加个人负担比例。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综合定点医院住院和特殊门诊治疗的,享受参保所在地规定的同级别医疗保险综合定点医院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同时,济宁对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超过20%的困难企业,不再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费;自2011年起,取消所有参保单位退休人员超比例过渡性医疗保险费。职工在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单位补齐医疗保险费后,直接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对单位及时参保缴费的,住院押金原则上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40%收取。参保人员住院跨自然年度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保险)按入院日期所在年度计算。参保人员住院满一个自然年度的,应办理一次出院结算,结算后的医疗费用按下一个自然年度计算。

  另了解,未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县(市、区),于2010年底前将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落实到位。有条件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由单位自行管理,也可委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管。

  另外,加强医疗保险扩面征缴和基金监管,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以及在校学生为重点,加强医疗保险扩大覆盖面和基金征缴工作。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及城镇未参保的居民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尽快实现制度和人员全覆盖。加强基金的征缴和稽核工作,定期稽核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缴费基数和财务状况,每年抽取不低于10%的参保单位进行稽核。(刘敦亚李齐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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