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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社保法解读:单位不缴医保须支付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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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医保处处长沈华亮昨天在深圳电台先锋898“深圳事大家议”,就正在征求意见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与参保人进行交流。修订后的医保办法强化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医保的,在此期间员工医疗费由单位按规定“买单”,影响参保人连续参保年限的,参保人损失的医保待遇由用人单位“补齐”。
  有病时也可新参保但待遇要降低

  医疗保险“断缴”后的待遇是广大参保人关注的焦点之一。按照规定,每医疗保险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按参保人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确定,连续参保时间不满半年的、满半年不满1年的、满1年不满2年的、满2年不满3年的、满3年不满6年的、满6年以上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倍、2倍、3倍、4倍、5倍、6倍。医保参保人因工作变动,在1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的,将影响当年的医保待遇。

  有人对3个月的参保中断处理提出质疑。对此,黄险峰解释说:“医保政策是只要你参加了医保,下个月就能享受待遇,哪怕有病甚至有绝症,也可以马上参保马上享受待遇,但是当年能获得的最高支付限额要比长期参保的人要低。为什么?因为有病参保人的医疗费,用的是健康参保人积累的钱,如果所有的人健康的时候都不参保,有病的时候才来参保,医保基金就没办法建立起来了。”

  单位不为员工缴医保要承担医疗费

  修订后的医保办法强化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在此期间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予以支付;影响参保人连续参保年限、导致其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损失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予以支付。

  黄险峰举例说,比如一名参保人已经连续参加医保6年以上,换了一家新的工作单位,新单位没有及时为他缴交医疗保险,导致他医保关系中断3个月以上。医保关系未中断前,他可享受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倍的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目前约30万元,但医保关系中断后,他只能享受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倍的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目前约5万元。假如他因病发生了30多万元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医疗费,医保基金为他支付5万元,其余的25万元则由单位支付。

  此外,本次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的一些新变化还有:农民工医保参保人门诊统筹年度支付最高限额,由每人800元提高到1000元;参保人到社区看病“打七折”的范围,扩大到药品以及诊疗项目;在内地未参保的随迁入户老人在深参加医疗保险,从原来的必须一次性缴纳18年的参保费,变为可按月缴费参保。(来源:聚焦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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