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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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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0年版《药品目录》在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与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和提高了用药水平。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和社会保障局,区属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过专家评审,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并经自治区药品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版《药品目录》在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与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和提高了用药水平。本版《药品目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调整或另行制定。

  二、《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采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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