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职工家庭的参保少儿和残疾参保少儿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符合《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吴中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吴政发[2005]81号)和区政府转发苏州市市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吴政发[2004]162号),救助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医疗费用减负和救助待遇。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根据《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对少儿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进行管理,并按照《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检查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定点医院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七条 区社保中心与定点医院实行医疗费用按月结算。区社保中心每月应对参保少儿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抽查审核,对符合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及时结付95%;其余5%待年度考核后,根据考核情况予以相应拨付。对不符合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区社保中心不予结付,已结付的予以扣回。
患门诊大病的参保少儿,在定点医院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专科药品及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后,凭本人就医凭证、《苏州市少年儿童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审批表》、费用明细清单、结算单据到区社保中心按规定审核结付。
在指定医院发生的转院和居外住院费用,凭《苏州市少儿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苏州市少儿医疗保险居外审批表》、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结算单据等材料,到区社保中心按规定审核结付。
参保少儿在境内外出期间发生急症,在当地乡镇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后,凭病历记录减用明细清单、结算单据等资料,到区社保中心按规定审核结付。参保少儿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少儿医保基金不予结付。
第十八条 参保学生在结算年度内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按照就高的原则,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少儿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少儿医保基金的实际运行情况,提出筹资标准和结付待遇的调整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子女在享受本试行办法规定的少儿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其它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自负费用的补助问题,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相应的补助办法,并与本试行办法同步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