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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清县提高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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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1年初,宝清县提高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万元调整至2万元。调整后的职工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在职人员提高至80%,退休人员提高至85%;职工大病救助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调整为4万元,报销比例不变;调整后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报销水平最高限额由4万元提高到6万元。

  近几年来,宝清县高度重视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稳步增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困难人群政府补助标准和医疗保险待遇显著提高。

  2011年初,宝清县提高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万元调整至2万元。调整后的职工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在职人员提高至80%,退休人员提高至85%;职工大病救助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调整为4万元,报销比例不变;调整后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报销水平最高限额由4万元提高到6万元。同时,保证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常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

  据了解,宝清县城镇职工正常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已达到80%以上,居民住院费报销比例也已达到70%;有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家,有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3家,均分布在10个乡镇,同时全县有定点药店49家,参保人员在当地二级医疗机构住院可以实现即时结算。

  为落实新医改政策,宝清县从2012年1月份开始将调整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和财政补助标准:统一缴费比例,执行“2+6”的费率,即个人2%,单位6%。城镇职工大病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到15.5万元。城镇居民大病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万元提高到8.6万元。开展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建立居民门诊个人账户,每年打入个人账户30元,用于门诊就医购药;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按规定比例给予限额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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